论刑法中的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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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取消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其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该罪中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包括男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再具有性别限制,对男性的性骚扰实施,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修(九)虽然是已经完善了此罪名中的关于行为对象等很多问题,但是对于我国学术界长此期间存在的理论争议却没有针对性的相应解决方案。这个修正案关于该罪在不同行为对象时的规定、新修正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对犯罪性质的不同理解,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的倾向问题等,都有不同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应用犯罪名称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都规定的有猥亵他人的行为、场合和对象。客观违法情形的描述上并没有区别。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完全相同的客观违法行为,但其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目前,学术文献并没有对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同含义进行整体考察,这不仅降低了学术价值,也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本文模拟从刑罚和治安处罚双重的二元制裁体系的角度,分别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进行界定,以解决猥亵相关行为是否涉及犯罪的现实问题。从该罪立法沿革的阐述和立法评价引出了上述具体问题。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是人身权利,这里为了解决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将“猥亵”和“侮辱”的内涵作同一意思理解。有学者将其作为一项罪名处理,有学者将其作为一种选择性罪名进行研究,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它们之间关系的重大进展步骤,修正后的罪名在猥亵犯罪中存在同一性的理论背景,但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且需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环境,认为将此罪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单一罪名是更有利于罪名适用和刑罚的实现。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对猥亵罪进行了重新设计,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对猥亵罪进行了重新制订,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相关争议尚未解决,本文对此类犯罪引起的争议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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