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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远程教育作为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个细分市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之势。许多国家不再是被动地在国内为他国提供跨国远程教育服务,而是主动出击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这势必会对我国的远程教育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入世十多年来,我国不断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内法规,这不仅是为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我国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更是为了构建一道保护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屏障。因此,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在GATS中的具体承诺和现有涉外远程教育法律政策,对完蒋我国涉外远程教育法律从四部分进行阐述、分析。第一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远程教育的国际发展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现状,阐释我国涉外远程教育存在的必然性。第二部分首先界定了本文对涉外远程教育的定义,结合具体实例将涉外远程教育分为四个类型:跨国远程教育、境外设立远程教育机构、远程教育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直接投资;然后根据GATS中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分别对四类涉外远程教育分析确定它们的提供模式,其中跨国远程教育和远程教育国际合作项目属于跨境交付模式,境外设立远程教育机构和国际直接投资属于商业存在模式;最后对涉外远程教育的特点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分析我国涉外远程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剖析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国际法层面主要是结合GATS与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农,分析我国对涉外远程教育作出的具体承诺以及制定国内法规时应该遵守的GATS原则:透明度、国内规定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内法层面则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依次筛选分析影响我国涉外远程教育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一项学历认证的歧视性措施。结合涉外远程教育自身的特点,研究我国涉外远程教育对这些法律广件的适用以及不同于其他教育服务贸易的情况。第四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提出涉外远程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GATS原则、综合立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然后针对我国涉外远程教育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最后为了我国在GATS的下一步谈判中能够确立更完善的规则,就开放我国教育市场和利用紧急保障措施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