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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保险业的审慎监管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选择保险业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金融保险业的会计问题非常重要而且有其特殊性,但研究成果不多,特别是相关的实证研究非常少:二是保险公司需编报两套财务报表,一套专用于监管目的,谓之法定财务报表,一套对外通用,谓之通用财务报表,这一独特现象很有研究意义;三是这一研究得到了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政策意义。选择会计稳健性作为研究的视角,也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会计稳健性对保险监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是会计稳健性是保险公司法定财务报表与通用财务报表的关键分歧之一;三是近年来会计稳健性的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提供了大量的理论和方法支持。
审慎监管需要一个稳健的会计基础。与投资者不同,监管者和债权人(被保险人)更关心保险公司价值下降的风险,而不是价值上升的可能性。稳健的会计基础有助于抑制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和虚夸业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稳健的会计基础有其他审慎措施不能替代的优点,能够更有针对性和更及时地满足审慎监管的要求。
但是,审慎监管受到保险业发展情况及监管制度和经验的制约。用于审慎监管的法定财务报表是否真的稳健,与通用财务报表究竟有多大的区别,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过经验证据的回答。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初步建立起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但作为一个新兴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规范,监管经验也不足,各项制度还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因此,我国保险业的审慎监管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可能更为复杂。本文比较了成熟保险市场法定财务报表与通用财务报表的稳健性,并对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用于监管目的的法定财务报表体系)进行经验评价和分析,以促进我国保险业审慎监管制度的完善。
由于研究设计和数据所限,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于财产保险公司。借鉴Basu(1997)及Ball and Shivakumar(2005)的思想和方法,本文设计了“准备金——赔付支出”回归模型,作为来衡量财产保险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基本方法,同时还采用了自同归等其他衡量方法。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部分和中国部分。国际部分的数据来源于ISIS全球保险公司数据库以及一些公开的研究报告;中国部分的数据来源于保监会以及保险年鉴等公开资料。国际部分的研究主要是为了了解在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制度下,会计稳健性的表现。美国是实行法定会计原则与公认会计原则分离的典型国家,也是建立法定财务报表体系最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审慎监管制度,而且,美国的保险业无论是从公司数量还是市场规模来说都是首屈一指的。因此,国际研究选择用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与全球财产保险大公司<1>及上市公司的通用财务报表进行比较,以发现法定财务报表与通用财务报表在会计稳健性上的区别。结果表明,无论是从准备金对赔付支出的反应,还是从准备金和盈余的反转速度来看,用于审慎监管目的的法定财务报表都比通用财务报表要稳健。
中国保险业,无论是市场发展水平还是监管经验,都处于初级阶段。这种背景下的审慎监管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与成熟保险市场很可能不一样。考虑到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并且两类性质的公司对监管机构有不同的意义,本文在研究中对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进行了区分,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在用于审慎监管目的的偿付能力报告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和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对赔付率变化的反应明显不同。中资公司的准备金对赔付率的变化比较敏感,无论赔付率上升还是下降都在准备金中及时得到了体现;而且,当赔付率上升时,准备金作了更敏感的反应,表现出条件稳健性。外资公司的准备金对赔付率的变化基本不敏感,无论赔付率上升还是下降,准备金都不受其影响。
但是,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不如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充足。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表现出来的条件稳健性很可能是因为准备金的相对不足而引起的。
2.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实际资本是无条件稳健的,但不存在条件稳健性,即综合收益的增加很快就反转了,而综合收益的降低是持续的。
3.在通用财务报表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和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盈余都表现出条件稳健性。盈余对坏消息的反应比对好消息的反应更及时。但外资的稳健性相对要弱一些。
总体来看,我国偿付能力报告体现了稳健性要求,但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条件稳健性。全球大公司的定义来源于ISIS,即总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保险公司。ISIS是FitchRatings开发的全球保险公司数据库。
这与我国当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及监管重点有关。新近出台但还没有全面实施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正在修订的财产保险业务最低资本要求为条件稳健性提供了制度支持。本文对会计稳健性的研究及保险业的审慎监管都有一定的意义和贡献。对于会计稳健性的研究,本文提供了两个方面的重要证据:(1)支持了Watts(2003)对会计稳健性的契约解释;(2)验证了Beaver and Ryan(2005)对无条件稳健性与条件稳健性关系的理论分析和假设。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本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政策意义:(1)为新近出台但还没有全面实施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正在修订的财产保险业务最低资本要求提供了证据支持:(2)指出了对于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审慎监管的关注点应有所不同;(3)扩大了两套财务报表的协调基础。此外,本文还为会计信息质量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准则,而是取决于准则执行这一命题提供了经验证据。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虽然保险、银行和证券有各自特定的风险,但对他们的监管都是为了防范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三者在监管理念和方式上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三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来紧密,需要协调监管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我国保险业的审慎监管会计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完善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作为金融业监管的参照基准。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第二章回顾了会计稳健性的理论和经验文献。第三章分析了审慎监管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指出了审慎监管的会计稳健性需求。第四章是法定财务报表与通用财务报表会计稳健性的国际证据,主要比较了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法定财务报表与全球财产保险大公司及上市公司通用财务报表的稳健性;这一章包括了财产保险公司会计稳健性的衡量方法,这一方法也适用于中国保险公司的研究。第五章是审慎监管与会计稳健性的中国证据,主要研究了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用于审慎监管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稳健性,为了比较,也对通用财务报表的盈余稳健性进行了研究。第六章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