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着手乃实行行为的起点,是界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犯罪着手与否,是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乃至犯罪成立与否、国家刑罚权应否介入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共识今天,对犯罪着手的深入研究,既是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亦是保障人权的应然要求,意义重大。故对于我等刑法学人而言,犯罪着手理论的掌握与否,是一块检验我们刑法基本功扎实与否的试金石。本文即系笔者对犯罪着手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梳理与潜心论证后的思考。目标只有一个,即找到一个可以明确认定着手与否的标准以裨益司法实践。在文章架构安排上,本文共有七个部分,分别为绪论、立法沿革、理论概述、理论评析、本文观点、特殊犯罪形态着手的研究和最终结论。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绪论。本部分回顾了犯罪着手概念的产生历史,阐述了犯罪着手研究的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并对刑法学界有关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初步考察。第一部分,犯罪着手的立法沿革。本部分以大陆法系为背景,考察了包括法国刑法、德国刑法、日本刑法、韩国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等立法例,当然也包括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的考察。通过立法例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着手”问题在各国刑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第二部分,犯罪着手的理论研究概述。基于行文方便与思路清晰的考虑,本部分分两大部分,分别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着手理论、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学界的着手理论作了一个学术史的客观考察。概观犯罪着手理论的研究史,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衷说。第三部分,犯罪着手理论评析。本部分以为犯罪着手的认定最终找到一个清晰明确而又合理的标准为依归,对第二部分介绍的诸种理论逐一进行了评析,诸种观点皆有不足,谁也没有走出着手标准始终不能明确的“怪圈”。德国的折衷说之主观的实质危险理论是相对比较理想的标准,但需进一步做出明确解释。第四部分,本文观点。本部分基于前文的考察,从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两功能之平衡角度出发,提出笔者有关着手认定的合理标准,即着手乃行为人主观背景下的法益侵害的失控点。并对该标准进行了深刻的论证与阐述。第五部分,几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着手。本部分为对几种比较有争议的特殊犯罪形态的着手认定的研究。主要分为间接正犯、隔离犯、原因自由行为、不作为犯等四类。若将前述几部分视为本文之总论的话,该部分应称之为分论。实质为本文之标准在此四类特殊犯罪形态中的贯彻。对于间接正犯,本文认为犯罪的着手永远是行为人自己的着手。间接正犯的着手的认定不应以别人的着手与否为标准。这里需要大家转变对犯罪行为的观念,即并非亲自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对于隔离犯,寄送主义是合理的能够有效预防利益侵害的标准;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时点必须从原因设定行为中来寻找,间接正犯类似说的观点是合理的,只要行为人实施支配不法构成要件实现的那一身体动作时,具备故意或过失以及责任能力,就可认定构成犯罪;对于不作为犯,从利益侵害的有效预防来说,其着手应当是当行为人认知此刻的不作为可能导致该当于不法构成要件的利益侵害的失控的时间点。结论。即本文观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括,并指出犯罪着手的研究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有其复杂性和艰巨性。但在研究过程中必须以最大限度的地保护法益与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为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