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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发展证明:让与担保制度应当是作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效应对于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以及发展起来的一种担保制度。作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它的存在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国家借鉴罗马法上的所提到的信托行为理论,并有效地针对日耳曼法上的信托行为成分进行融合、总结,最终经由判例学说的完善而形成的。在让与担保制度出现之后,逐渐地经历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物权法定之违背”、“流质契约之禁止”等发展阶段的责难,最终由判例法来对其进行了承认。在让与担保制度发展期间,也主要存在有所有权构成说、抵押权说、变相担保说、买卖说、信托的让与担保说等为代表学者观点对之进行批判和指正,但是发展到现在,让与担保却已经成为制造业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十分依赖的一种相对来讲最为方便和快捷的担保方式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地显现出其独有的发展优势。据统计,目前让与担保制度已经在德国、日本以及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十分广泛意义上的推广和应用。毋庸置疑,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突出了对于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方面的迫切需要。所以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可以满足此类发展需要的担保制度,是否可以在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文化,以及如何从根本上构建起我国让与担保制度已经逐渐地发展成为当前必须研究的问题。本文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来展开的,首先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让与担保的法律渊源,让与担保在德、日、台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从让与担保的概念性质以及功能等方面着手进行论述,介绍了让与担保具有从属性、由担保提供人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的特点、属于非典型担保;并论证了让与担保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了回避融资困难,简化融资成本方面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从让与担保的制度构成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明确了让与担保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论述了让与担保的成立条件及消除条件。论述了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应注意的问题:防止第三人利益风险、防止让与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风险、防止暴利,并主张我国应该以民事特别立法的形式确立让与担保制度。第四部分则主要针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述,构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框架,并对让与担保制度设计进行理论条理的厘清。最后一部分则是对未来发展的一种展望,我国对让与担保研究很不充分,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既存在必要性,又同时具有可行性,我国应加强让与担保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期构建我国特有的让与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