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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困境在于,著作权的权利配置和保护制度与孤儿作品利用之矛盾。由此导致海量优秀的文化作品因找不到著作权人而沦为孤儿作品,被束之高阁。潜在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因无法获得权利人许可而缺少法律依据被迫搁浅。孤儿作品问题的实质在于其特征使得公众对于该类作品难以接近和使用,这表明了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所赋予著作权的过度保护。这样就导致对于著作权的权利保护及权利限制两者原本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状态被现实中新问题的出现导致失衡。解决此的关键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我国孤儿作品利用模式的构建,应当根据使用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进而选择合适的利用模式。无论使用主体为何,如果其使用目的是公益性质的,就可适用特定许可利用模式。而如果其使用目的属于商业性质,则需对其适用强制许可利用模式。同时应该明确使用者尽力查找的标准,通过使用者是否就出版发行机构、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互联网技术及公共优势媒体资源等进行过查询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范围,应将未发表的作品排除在孤儿作品之外,而将特定种类的作品及外国作品纳入孤儿作品的范围。孤儿作品提存费用的机关,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担任会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