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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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排版印刷技术的出现与繁荣,要求享有著作权的呼声也随之高涨,著作权也因此顺势而生。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著作权功能利弊的褒贬,几百年来,从其出现伊始,就争议不断。随着社会的进步,著作权的宗旨逐渐从控制言论转变为促进科学发展与文化繁荣,再转变为使后者完全成为其目标与宗旨。作为著作权一部分的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认可的制度,但是从它产生之日起,无论是在著作权实务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就一直没有中断。合理使用制度能够保证最大化的实现著作权权利人、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等各方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利益均衡。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合理使用则可以说是法律给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所设定的“义务”,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并且是著作权中影响最大、最广的限制。因此怎样在不同环境下合理、有效的完成这种对著作权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的限制,也就是怎么在不同环境下进行合理使用的判断,就成为了法学者们孜孜不倦探索的课题。文章总结提出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形下,在公平的范围内,怀有正当目的的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不需要为此获得著作权人认可,也不需要为此支付报酬的行为;针对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说和使用者权利说,用图解的方式表达了新观点;肯定了合理使用保障言论自由和平衡社会功能的重大意义。在阐述了合理使用国内和国外相关规定以后,指出合理使用是公众必须根据作品的本质与功能,遵循文化知识传播的秩序,对原作品进行的正当的、公平的使用,这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的、基本的判断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相对新生事物而言,总是滞后的,单纯采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总会存在一些疏漏。基于此,文章在介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的一般标准以后,又以一般标准为基础,对三种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拓展研究,包括网络环境下的、广播组织权中的以及戏仿作品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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