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购买国货条款的内容主要规定在《购买美国货法案》、《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案》、《贝瑞修正案》和《地面交通援助法案》等法律文件中。中国购买国货条款的内容主要见于《政府采购法》、《规划纲要》、《招投标管理办法》和九部委制定的《工作意见》等法律文件中。中国购买国货立法进度远落后于美国。美国在购买国货制度上有着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美国购买国货立法相比,我国在购买国货条款立法上存在缺少单行立法,规定不够集中,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美国政府在实施购买国货条款时,对于应当采购本国货的情形和不应当采购本国货的情形,都确保采购的是国货,对本国企业达到了“过度保护”的程度。许多企业因此不知所措。同时,这也招致了世界舆论的谴责。但从已有的数据上看,这项保护性贸易政策没有如预言那样阻碍美国经济的复苏。而中国在实施购买国货条款上遇到了阻碍。由于心理因素和国货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国货遭受歧视,采购国货仍需引导。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也指责中国在搞贸易保护主义。购买国货条款是贸易保护措施的一种,而贸易保护措施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当国货条款属于正当保护的范畴,其优点驱使着中美采取保护性政策,中美国货条款也就有了制定的必要;当国货条款属于非正当保护的范畴,则沦为贸易保护主义,中美国货条款也就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弊端的风险。购买国货条款是一把双刃剑,要想充分发挥其作用,应当完善我国的购买国货条款,提高应对能力。完善购买国货条款,在立法上需要:第一,制定和完善专门的《购买国货产品法》及配套规定。第二,规定国货标准。第三,完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施上需要:第一,应当选择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第二,购买国货条款的实施是暂时性的,当弱势产业取得国际竞争力即停止保护;第三,对该产业的扶植不能以损害现有的战略产业优势为代价;第四,必须注重培养和提升受保护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第五,国货条款的制定以消除外部垄断为首要目标,同时要防止在国内形成新的垄断。第六,购买国货条款的实施必须是有效的,对于受保护的企业仍然处于劣势地位的情形应当杜绝。提高应对购买国货条款的能力,需要中国政府积极加入GPA,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美国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突破在于运用比较的方式对中、美国货条款进行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因时间和水平有限,论文在结构与内容上不够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