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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弥补了该项制度在我国立法的空白,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着诸多不足,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虽对其做了完善和细化,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总结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其次总结了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2.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3.预告登记发生条件的局限性;4.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过窄;5.预告登记效力规定的不明确和有限性;6.预告登记的涂销不完善;7.缺少预告登记的推进制度;8.缺少抗辩权的规定;9.缺少预告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第二部分为国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总结。分别介绍了德国、瑞士、日本的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介绍了德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及登记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瑞士预告登记制度的有关“人的权利”的预告登记和有关“处分权的限制”的预告登记。日本假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保全物权的假登记和保全债权请求权的假登记、发生条件及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破产保护的效力和预警的效力四个效力。第三部分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笔者从六个方面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与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二是增加预告登记的发生条件与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三是扩大并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四是完善预告登记的涂销与推进制度;五是增加预告登记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六是完善预告登记的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