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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界对海运货物控制权的基础问题如性质、权利行使规则等仍存在争议。《鹿特丹规则》出台后,学界不断呼吁修改我国现行《海商法》,引进海上货物控制权的相关规定,但未见到实质性进展。本文试图以《鹿特丹规则》中规定的货物控制权为基础,对货物控制权与相关概念,尤其是买卖法中的中途停运权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国际海运中的货物控制权的权利行使规则,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关于引入货物控制权的一些思考。本文分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货物控制权的概念,通过分析《CMI海运单统一规则》、《CMI电子提单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中的“控制权”概念,得出本文对货物控制权的概念界定;其次阐述货物控制权的性质,并通过将运输法中的货物控制权与贸易法中的中途停运权相比较,来对货物控制权概念和性质做进一步分析;然后对货物控制权在货物运输领域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为后文有关货物控制权的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的是货物控制权规则在中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海商法》没有对货物控制权做出规定,《合同法》中规定的货物处置权制度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司法解释又存在适用范围狭窄、规则构造不系统等局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货物控制权相关立法存在漏洞、必须在《海商法》中建立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货物控制权规则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阐述《鹿特丹规则》中规定的货物控制权制度体系,从货物控制权的各方主体、内容及存续期间、行使货物控制权的规则等方面,对公约规定的货物控制权规则做全面的分析,以期通过细致理解公约规定,为我国构建货物控制权规则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关于我国货物控制权立法的思考。《鹿特丹规则》中的货物控制权规则体系科学、完善,我国在构建货物控制权规则时应当在正确认识公约规则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借鉴其关于权利内容构成、不同运输单证区别对待、行使条件及法律责任、权利主体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