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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进行修订,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其中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也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证人作证补偿等制度做出了规定,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以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犯罪事实、实现实体公正的需要,也是保证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常态,证人出庭率低、证人权利保护缺位、质证效果几乎为零成为制约我国审判活动的顽疾。证人不出庭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设计缺陷,立法上存在的矛盾性与可选择性是造成证人不出庭的主要原因,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心理原因,长期以来习惯于书面审理的审判模式导致司法机关态度消极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客观原因。在肯定现行刑事诉讼法进步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具体规则设计上还存在尚未明确和细化之处,实践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方面:缺乏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内在支撑;证人应当出庭案件范围不明确;证人拒不出庭惩罚机制太过单一,难以达到实际效果;证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的情形未明确细化;证人拒不出庭,其庭前证言效力未明确。再如证人保护制度方面:为证人提供保护的案件范围需进一步扩大;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具体机关不明确;证人的保护范围不够全面;现有证人保护制度设定程序的不足。证人补偿制度方面: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范围不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不合理;单位给予证人保障的规定缺乏强制力。为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一是应当通过设立案件分流机制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范围,并建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通过限制排除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保证证人证言有效及可靠性。二是完善强制关键证人出庭制度,从侦查阶段就告知证人出庭义务及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强制证人出庭手段及制裁措施,明确关键证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形并设立救济程序。三是关键证言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保证控辩双方对质权,对于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应排除其庭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四是细化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明确证人补偿发放的主体以及证人补偿发放的程序,同时应当赋予证人的相关救济权。五是建议考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包括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并进一步充实证人保护的措施。总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制度,内容具体而丰富,是与我国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包括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由于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完善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好、执行好证人出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