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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生态安全阈值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准及标准制修订的重要依据,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目前研究大多集中在土壤理化性质、作物品种及种类等方面,对农业实践活动中耕作制度的影响并未考虑,尤其以物种敏感性分布法(Species sensitivity distribution,SS D)为基础针对不同耕作制度下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生态安全阈值的研究还未见报道。因此,本文以SSD法为基础,选取我国南方典型的镉污染地区湖南湘潭、广西河池和广东韶关三种主要的耕作制度——稻-休、稻-稻和稻-菜为研究对象,通过连续两年(2018~2019年)的田间试验推导出同一地区不同耕作制度和同一耕作制度下不同地区的农用地土壤镉生态安全阈值,并对其合理性论证,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同一地区不同耕作制度下土壤基本性质的变化总体不显著(p>0.05)。同一地区不同耕作制度下土壤pH、土壤有机质(Soil organic matter,SOM)、阳离子交换量(Cation exchange c apacity,CEC)和土壤总镉含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表明,湖南湘潭、广西河池以及广东韶关稻-休、稻-稻和稻-菜耕作制度下土壤pH、SOM、CEC和土壤总镉含量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变化不显著(p>0.05)。(2)同一地区不同耕作制度下作物对镉的敏感性在种内和种间存在明显差异,且同一耕作制度下不同地区作物对镉的敏感性也存在明显差异,但不同试验周期条件下作物对镉的敏感性顺序基本保持一致,并以此筛选出对镉敏感性高富集能力强、敏感性低富集能力弱以及敏感性和富集能力中等的水稻品种和蔬菜种类。(3)湖南湘潭2018和2019年稻-休、稻-稻和稻-菜耕作制度下农用地土壤镉的生态安全阈值分别为0.35、0.27、0.31 mg·kg-1和0.33、0.28、0.26 mg·kg-1;广西河池分别为0.46、0.38、0.23 mg·kg-1和0.48、0.38、0.25 mg·kg-1,表现为稻-休大于稻-稻和稻-菜耕作制度。而广东韶关2018和2019年稻-休、稻-稻和稻-菜耕作制度下农用地土壤镉的生态安全阈值分别为0.27、0.24、0.29 mg·kg-1和0.27、0.23、0.32 mg·kg-1,表现为稻-菜大于稻-休和稻-稻耕作制度。(4)基于不同地区作物镉的生物富集系数(Bio-concentration factor,BCF)和对应的土壤理化性质构建土壤-水稻和土壤-蔬菜体系中镉的生物有效性模型分别为lgBCF=-1.385p H-1.640lgSO M-0.468lgCEC+10.865(R2=0.704,p<0.01,n=240)和lgBCF=-0.201pH+1.070lgSOM-0.622lgCEC-0.484(R2=0.646,p<0.01,n=60)。利用上述模型将不同地区作物镉的BCF归一化后其种内变异系数明显下降,说明归一化过程可消除土壤理化性质对作物富集镉的影响,并且该模型可在南方水稻产地外推使用。(5)稻-休耕作制度下2018和2019年湖南湘潭、广西河池、广东韶关的农用地土壤镉生态安全阈值分别为0.25、0.23、0.24 mg·kg-1和0.29、0.28、0.28 mg·kg-1;稻-稻耕作制度下分别为0.22、0.21、0.25 mg·kg-1和0.23、0.23、0.23 mg·kg-1;稻-菜耕作制度下分别为0.25、0.27、0.23 mg·kg-1和0.21、0.23、0.23 mg·kg-1。同一耕作制度下不同地区的农用地土壤镉生态安全阈值差异不明显,且不同试验周期条件下农用地土壤镉生态安全阈值的差异也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