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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信贷也是一个腐败现象高发的领域一。反腐败如何影响房地产企业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利用国泰安数据库2009-2017年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措施对房地产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影响。主要的研究内容概括如下:首先,本文对反腐败影响房地产企业银行信贷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银行业所处的资金分配主导地位和银行贷款资源的稀缺性构成为滋生银行信贷腐败的温床,银行将企业支付的“租金”作为是否授信或借贷的重要识别工具。“租金”构成的“腐败成本”提高了房地产企业银行信贷的融资成本。为了降低成本,房地产企业一方面更多地通过直接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申请长期贷款的方式来减少与商业银行交易的次数和频率。信贷腐败降低了房地产企业信贷融资比例,提高了房地产企业长期贷款的比例。反腐败措施对银行信贷领域的腐败行为产生震慑效应,降低了信贷领域的“腐败成本”,从而减小了房地产企业获取信贷的资金成本。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进行直接融资的资金成本相对上升而更倾向于向银行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也降低需要依靠申请长期贷款减少短期贷款的方式,降低与银行的交易次数的办法来降低信贷资金成本,并且反腐后一些不合规的长期项目借款渠道被封闭,企业需通过增加短期借款缓解资金压力。综合表现为反腐败之后,房地产企业银行信贷资金比例和短期贷款比例相对上升,信贷可获得性总体增强。反腐败对房地产企业银行信贷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结构的影响又因企业的产权性质与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国有企业由于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以及获得来自于政府部门的隐形背书,融资约束的问题并不突出,进行银行信贷寻租的可能性较小;民营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对更突出,银行信贷寻租的可能性更大。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反腐败对民营房地产企业信贷比例和期限结构的影响更明显。相对于市场化程度高地区,市场化程度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民营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渠道较少,自身资金积累较少,外界的监督力量不强,民营房地产企业进行信贷寻租的可能性就更大,受反腐败的影响就更明显。其次,本文收集了政府官员或银行领导干部落马的腐败案件,如果案件披露涉及到银行贷款事项,则设置案发所在地的房地产企业为实验组企业,其余设定为对照组企业。以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措施作为外生冲击,采用双重差分的实证研究方法检验本文的理论假设。实证研究结果证实了上述理论分析的成立。最后,本文提出了应从舆论上进一步肯定反腐败的积极影响、加快落后地区的市场化发展步伐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少对经营不善国有企业的救助,消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差距之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