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简牘法律用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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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材料中的法律文献是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出土简帛文献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的法律用语作一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对於汉语辞汇史的研究,以及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都将是很有意义的。基於这一出发点,我们拟将语言学与法学(主要是法制史)相结合,作一跨学科研究的初步尝试。   全文共七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研究材料及研究现状”。第一节简单介绍了研究材料,已出土的秦汉简牍材料中的法律文献以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文献和江陵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文献为主体,以其他一些秦简和汉简中散见的法律文献为补充。第二节概述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秦汉简牍法律文献的研究现状,有专着类的,有文集类的,有学位论文类的,还有单篇论文类的。   第二章,“选题意义、研究方法思路”。第一节明确了选题意义,主要从两大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对研究汉语辞汇史的意义,深入探讨法律用语,对於准确揭示其与全民通用语的关系,反映汉语词汇发展演变的面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用语在汉语历史词汇学上也有重要价值。二是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意义,我们只有弄懂了每一个法律用语的正确含义,才能准确解读古代法律文献,才能准确了解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进而正确了解那个社会,还原历史本来面貌。第二节对“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概念加以界定,指出本论文所称的“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系指见於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表示特定法律含义的词和语。其中词占主体部份,同时还包含一些表示特定法律含义的比较凝固的短语,个别甚至是高於短语的小句。然後说明了判定和收录法律用语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借鉴参考了一些法律工具书,例如《中国古代法学辞典》、《大辞海.法学卷》、《简明法制史词典》等,对於这些工具书中收录的词语,基本照录。另有一些词语,虽然几部法律工具书中未收录但据其在简牍法律文献中所处语境明显具有特定法律含义,我们亦予收录。第三节说明了本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类统计法、对比分析法、历时比较法、因声求义法等。   第三章,“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类别”。秦汉简牍法律用语数量庞大,大约共有1000个左右。将这些法律用语从其所表达的法律意义方面分为“律令名”、“罪名”、“刑罚名”、“其他法律用语”四大类。第一节谈律令名,共有55个律名和4个令名,并对律名举例说明,对令名一一介绍。第二节谈罪名,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的罪名大约157个,将其从大的方面分为十一类:(一)危害中央集权、侵犯皇帝尊严类犯罪,(二)侵犯人身安全类犯罪,(三)侵犯财产类犯罪,(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五)官吏渎职类犯罪,(六)妨害婚姻家庭秩序类犯罪,(七)诬告类犯罪,(八)诈伪类犯罪,(九)行贿和受贿罪,(十)军职人员犯罪,(十一)其他犯罪。第三节谈刑罚名,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的刑罚名大约128个,大体可分为九大类:(一)死刑,(二)肉刑,(三)徒刑(劳役刑),(四)耻辱刑,(五)经济刑,(六)身份刑,(七)流放刑,(八)拘禁刑,(九)复合刑。对这九类刑罚名分别举例加以说明.第四节谈其他法律用语,凡是那些不属於律令名、罪名、刑罚名的法律用语,都归入该类,共650个左右。它们主要是些秦汉时期的法律习用语,其内容包括了与法律有关的各个方面,有表示人物法律身份的,有用於司法审判的,有表示刑具的,有表示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的,有表示与定罪量刑有关或享受法律照顾的疾病的,等等。对这类法律用语也分别举例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结构和特点”。第一节分析了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结构,从音节来看,它们有单音节结构、双音节结构、多音节结构。单音节法律用语,共约218个左右,约占总数的21.4%;双音节法律用语,共约572个左右,占总数的56.1%;多音节法律用语共有230个左右,约占总数的22.5%。第二节总结了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特点,主要有:(一)简洁生动。一般认为,科学术语特别讲求精确性,并不十分追求简洁生动.但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不少词语,却充分体现出其简洁凝练,生动形象的特点。(二)常用省称。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特别是睡虎地秦简中,使用省称是一种常见现象。(三)多罪刑共名。所谓罪刑共名,实际是指用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之名来指称罪名。这种情况在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也是多见的。(四)多一词多义。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术语”的界定,专业术语特点中有一条就是其单义性。但我们通过对秦汉简牍中的大量法律用语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这一特点对其并不完全适用。事实上,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存在着很多一词多义现象,不少法律用语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义位。(五)双音节占绝对优势。通过对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音节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的双音节结构占绝大多数,也就是说双音节结构占绝对优势。   第五章,“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语义聚合”。从语义聚合的角度来看,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有许多的同义词、反义词、肯定否定形式、多义词等.第一节讨论了其中的同义词,指出同义词对语言表达的积极效果,举例说明了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大量的同义词,分析了各组同义词之间的相同之处,指出其细微差别。第二节讨论了其中的反义词,指出反义词对语言表达的积极效果,举例说明了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大量的反义词。第三节讨论了其中的肯定否定形式,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有不少成对的肯定否定形式,这也是其比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论文对此也列举大量例证加以说明。第四节讨论其中的多义词,在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存在着大量的一词多义现象,也是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一个重要特点。论文对此也列举大量例证加以说明。   第六章,“秦汉简牍法律用语在历史词汇学上的价值”。以体现汉语辞书最新成果的《汉语大词典》为参照,对秦汉简牍法律用语进行观照,探讨其在汉语历史词汇学方面的研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充新词,(二)订补词语训释,(三)增补词语义项,(四)补缺词语用例,(五)提前“始见书”。对其中每一个方面,都列举例证加以论析。从本章所举大量材料可知,秦汉简牍法律用语,无论是对於汉语历史词汇学的研究,遗是对於汉语语文辞书的编纂,都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   第七章,“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个例研究”。重点是针对一些释读有争议的问题,详细讨论了对它们的正确解读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第一节,《睡虎地秦墓竹简》“夜草为灰”新解,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关於“夜草为灰”一语的解释值得商榷,时贤的一些解释也不尽可靠,“夜草为灰”的“夜”,应读为“热”,意思是“烧”,此语的意思是烧草为灰。第二节,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髡”、.“耐”、“完”再考辨,对以往的一些模糊认识进行了澄清,通过大量简牍材料的例证加以论析提出了个人见解,认为,“髡”、“耐”、“完”各自有其不同的含义,“髡”意为“剃去头发”,“耐”意为“剃去鬓毛和胡须”,“完”意为“保持身体完好无损”。“完”应是与“髡”、“耐”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有自己明确的含义,而不是“髡”或“耐”的同义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混淆,就在於“完”的含义的相对性。正确理解“完”的含义,应取其绝对意义,即应是“毫发未损”。而且,笔者澴认为,“完”已经算不上一种刑罚了,它只表示服劳役刑的一种伴随状态。第三节,从秦汉法律用语“毋(勿)敢”到现代方言词“不敢”,认为“不敢”一词在西北地区方言中的祈使用法当是来源於秦汉律中的“毋(勿)敢”.“毋(勿)敢”开始可能还不算是方言词,但後来由於语言的发展,以及社会政治的原因,如朝代的更替、首都的迁移等而沦落为一个方言词。随着语言的发展,古代的“毋(勿)敢”演变为现代的“不敢”,其表祈使的用法迢一直保留在西北地方的方言电只是语意和语气上都略微起了些变化   通过上述各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对汉语词汇史的研究,特别是对辞书的编纂,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都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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