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向纵深推进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主义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在不断的变迁中寻求新的突破。转型社会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地形成制度规范的“真空”,社会体制的改良,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一方面带来社会以及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在频仍的制度变动中造就了大量的经济失范行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经济犯罪活动发生在民事、商事、海事、知识产权等社会经济领域中,它往往与民事、刑事违法行为相交织,有时还与高新科技领域发生诸多交叉,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对侦查机关的初查活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本文对经济犯罪初查的制度及其运作原理进行论述,并试图对初查进行中国化的制度重构,全文共分为四章,约47000字。 作者不揣冒昧,开篇即以经济犯罪初查的制度原理为出发点,深入挖掘经济犯罪初查的行为特质、制度价值及其证明体系。经济犯罪初查,则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在立案前,为确定某一有关的经济行为事实是否为经济犯罪案件,而进行的一系列甄别、查证工作。在国外,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进行的调查活动,称之为“初步调查”,作为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加以规范。而我国初查活动被定位为是一项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判断行为、非诉讼性的刑事司法行为。它具有非诉讼性、明显的主体单一性、与立案的密切衔接性、本质的判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