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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这个具有很强烈悲剧色彩的词汇,自始就应当获得复仇、赔偿、同情、与支持的权利。在国家机器出现后,以报应主义为主的私力救济手段,被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的刑罚体系阻断和垄断。国家追诉主义这种以国家本位为主的犯罪追诉模式,加上以被告人中心论的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使得刑事司法制度失去了平衡。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不仅使被害人的权利被漠视,而且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随着21世纪人权运动的发展,尤其是被害人保护运动的推动。各国都在积极地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求对被害人的权利有个全面的保护。本文就以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为研究对象,以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为视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待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模式的现状分析,包括了我国的现有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混合的特性,揭示出我国刑事被害人虽然享有当事人的地位,但却没有享有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有必要以联合国确立的被害人保护的国际标准进行改善。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保障的现状,说明刑事被害人在这两方面都有很多缺陷。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则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域外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的刑事程序参与权进行改善。第四部分:提出了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为侧重,对我国公诉模式改革的几点思考:包括完善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性规则;被害人实体性权利保障的完善;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和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制度和心理救助与心理辅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