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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共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和谐及稳定,严重危及了家庭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公众责任保险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力手段。因此,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公共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研究公众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几乎承保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仅以被保险人的固定场所作为保险区域范围,主要承保机关、企业、各种组织(单位)、家庭、个人等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以至于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损害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具有险种多样、投保人广泛及受害人不特定的特征。具体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及其他综合保险等类别。公众责任保险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它的主要功能有转嫁风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以及社会管理功能。这些功能有利于分散公众责任风险,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目前,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导致的。我国保险市场缺陷具体包括保险行业不够规范、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保险公司不够重视、投保人风险意识不足、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陷具体包括法律制度存在空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等问题。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缺陷会导致其重要功能难以实现、公众利益难以维护、责任保险市场难以发展等严重后果。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市场份额小、发展滞后,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只有建立强制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投保,才能真正能完善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实现其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功能。这也是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弥补经济损失、减轻政府负担、避免自愿责任保险障碍等的切实需求。同时,由于政府、保险公司、场所经营者及消费者等的需求较大,我国强制保险立法技术完善以及部分试点地区推广强制保险成功等因素,建立强制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可行性。强制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权利义务。强制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险人。投保人一般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第三人,是指强制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第三人不存在义务,只享有直接请求权。二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强制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其除外责任包括:绝对除外责任、相对除外责任以及可以附加承保的除外责任三种。三是保险期限和费率厘定。强制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不足一年。其费率厘定主要考虑保险限额、免赔额、投保企业所属行业以及承保区域大小等因素。四是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强制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要经历承保前准备工作、签订保险合同、承保后的风险控制三个环节。而理赔则包括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五是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投保人法律责任和保险人法律责任。投保人和保险人一旦违反强制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如司法管辖的规定、关于保险监管的规定、关于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其他相关制度包括公共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暂付款制度以及再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