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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已经有了制度性的设定和基本的规定,但是在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中受到其他国家管理模式影响的冲击之下,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公司形式在实际运营中,有权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的各方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归属展开争夺,希望通过对实际控制权的掌控来压制其他管理方的干预从而获得最大利益。由于公司实际控制权争端的存在,使得对公司决策享有非常少的投票权的中小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股民的利益会受到难以补救的影响。本文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争端及其法律规制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的大股东超强控制、内部人控制和监督权虚置等三种主要实际控制权争端形式,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三个层面对其进行了细分。笔者认为实际控制权争端在决策层面的表现主要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中的争端,大股东控制公司决策权引发的争端及争端导致的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在经营管理层面的表现主要有大股东不当操纵公司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形式化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议事机制不完善以及公司被收购并购引发的实际控制权争端。在监督层面的表现主要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操纵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能冲突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敷衍履职引发的争端。通过对上述争端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争端问题,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进而从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三个层面提出了法律规制的建议:在决策层面,可以通过法律赋予中小股东知情权、提案权等方式保护被实际控制权争端损害的中小股东权益;通过法律中惩罚性规定的设置以及完善相关立法来维护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制度;通过保障中小股东的特别诉讼权等方式抵制大股东的超强控制。在经营管理层面,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大股东监督机制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来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管理权;严格限制董事会的选任,防止董事会形式化;设立激励机制抵制内部人控制等。在监督权层面,通过引入惩罚机制等方式确保监事会构成的独立性;通过考核和激励标准促使监事会积极行使监督权;借鉴声誉机制鼓励独立董事及时合理的履行监督权。通过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争端的规制,降低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的可能,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创造和平安宁的市场经济环境,从全局上加快我国经济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