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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成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创设的法律, 不仅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所必须,同时也成为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的依据。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有着一般合同共性的内容及特征,但劳动合同在我国主要不为《合同法》调整,而是独立立法,自成体系。①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除了在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合同应具有的特征外,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双方实为隶属关系。考虑到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国家立法要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做出强行要求。劳动者的权益需要维护,劳动关系应当协调,如何实现这两个劳动合同追求的目标,有赖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中对制度的遵循。因此,对国家现有规定加以研究,尤其是对法律规定中存在哪些不足进行检讨,诸如当事人的协商在怎样的幅度内有效,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未及调整或调整不力,成为了劳动合同领域需要研究的课题。 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在第三章"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共有17条内容规定劳动合同,但作为将来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法,《劳动法》现有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因为《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太过原则,《劳动合同法》又未及时出台,中央政府部门为调整劳动关系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先后发布了不少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这些规章和政策大多是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实践的总结,然而其效力却仅限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范围。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其效力往往受到质疑;为了解决各地在司法中存在的问<WP=3>题,劳动部又有大量的"解答"、"通知"等,其效力也是较低;各地也纷纷立法,其内容远远超出了《劳动法》的内容所设范围,其中一些内容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对劳动法贯彻以来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对现有规定进行整理,以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 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意义日渐重要。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须有完备的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虽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适应范围、订立、变更、解除等有些规定,但其涉及的范围、程度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求,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缺乏对策,对转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未及明确。多个层次的立法,以及新法和旧法的衔接、适用中的不统一,都影响着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发展。笔者在此意图对劳动合同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做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