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2P网贷出现伊始,其低准入门槛、低监管政策、低行业标准的三低形态造成了诸多乱象,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质疑P2P网贷的运作模式涉嫌刑事犯罪的现象。诸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集资类犯罪,实务中诸多P2P网贷公司主管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毋庸置疑,P2P网贷鱼目混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刑事规制的介入,但过低的入罪门槛、滞后的刑事法规、法律配套措施的缺失极易造成刑法的过度介入。在某种意义上,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准很大程度依赖于刑法对社会的干涉深度与广度。经历了像孙大午案、孙成杰案等这类案件的社会争议后,官方金融终于让步承认了民间金额存在的合理性,并通过一些法规、政策保障民间金融的发展道路。P2P网络借贷在功能上直接有助于社会闲杂资金的整合,只要规范、监督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此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一种利于民间资金发展的经济创新模式。遗憾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存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盘活,因此需对本罪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文章的第一部分在简单介绍P2P网贷平台的概念与发展概况后,总结国内P2P平台常见的存在模式,并深入进行刑事风险分析。在我国,P2P网贷平台如同其他多数外来移植者一样,一旦与不同形态的社会相接触就会发生巨大的化学裂变反应,从最初撮合借贷交易中介的纯平台模式一路演变为到提供风险担保的担保模式、复杂多样的债权转让模式等。在P2P发展的多样态势下,对之进行必要的刑事风险解构是为重要之举,简单来说,P2P平台主要在公开宣传、高利率回报承诺、资金池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文章第二部分对P2P网贷案件刑事犯罪的实证分析,通过典型案例来反思当前涉刑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了对传统司法认定标准的思考及实际中存在的适用问题。本章中,收集筛选了近三年发生的典型案例20件,通过研读判决书,总结归纳案件特点,采用图表的方式呈现司法实践中的入罪思维、定罪路径。通过案例归纳,反思现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于P2P平台刑事规制中的存在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主要针对P2P网络平台案件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理念问题探讨,将从刑法入罪观、行政犯角度、二次违法性理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法理解读,增强理论的深度与广度,从而在观念上限缩该罪于P2P网络平台案件的适用。在刑法入罪观上,从原有金融管理本位下的“秩序法益观”向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观”转变,理顺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间的关系。面对P2P网贷领域内其行政责任与刑法衔接问题上处于空白状态的现状,可基于金融犯罪强烈的行政犯属性,强调基础性金融法律制度的明确与完善,将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分别作为上下顺位的判断,下顺位的判断判断依赖于上顺位的判断,从而影响刑法介入金融领域的方式和尺度,由此展开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限缩适用的教义学路径。文章第四部分是在基于第三部分的内容之上,对P2P网络平台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限缩路径进行探讨。在该部分中,笔者将从主观、客观、犯罪类型入手研究,由此辨明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其中重点从“主观故意”的排除、“存款”一词的客观限缩、“非法”一词的判断、本罪法益的修正四个角度对其进行具体的构成要件分析。详言之,通过厘清实践中“吸收公众存款故意”的判断方式,对几种复杂的主观认定进行归纳分析;从“存款”含义的剖析明确行政违法的判断标准,通过将此罪演绎为具体危险犯从而为“扰乱金融秩序”提供了量化指标;在国内前置法不完善的背景下,拨开“非法”原有的朦胧外衣,从金融法律与刑事法律两个层次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规定为基础,并辅之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管理法规对“非法”进行前置性甄别。总之,刑法在P2P网贷平台合规之路的角色并非一成不变,平台的一部分违规行为源于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体制的不成熟,通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管控、引导可以清除毒瘤的发芽,应适度宽宥对待此类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确实以P2P平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此类业务具有较大的金融风险,应当发挥刑法应有的惩罚规制机能;但除上述之外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摈弃司法惯性思维,及时转变落后司法观念,准确厘清P2P网贷平台中非法集资类犯罪,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界限,进而使得P2P网贷平台能够在良好的社会体制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