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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虐待作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明确界定虐待行为;此外虐待行为涉及众多法条和司法解释,罪名众多,理解不当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刑法中的虐待行为进行研究。全文共计4. 4万字左右,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虐待行为的刑事立法沿革及现状。我国规制虐待行为,在立法上缺乏系统性,类型的开放程度不够。罪名与罪名之间相互独立,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虐待案件呈现普遍性和高发性,存在立案偏严,处理偏轻,罪刑失衡的现象。第二部分:虐待的刑法意蕴及行为类型。本部分主要明确了虐待的内涵,并对虐待与家庭暴力、伤害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分,基于不平等关系基础上的控制与被控制性是虐待行为的本质属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中的虐待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自诉下的虐待行为和公诉下的虐待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虐待行为和非构成要件中的虐待行为、偶尔性的虐待行为和经常性的虐待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虐待行为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虐待行为。第三部分:虐待行为的规范构造。虐待行为的共性特征是随意性、隐蔽性、升级性、多样性,除了共性之外,在个罪中也存在相应的个性。虐待罪中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特征,虐待罪中虐待行为有逆变性、代际性的特点。虐待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方式,纯粹的不作为可以构成除虐待罪以外的其他虐待罪的表现方式,肉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是虐待的主要方式。虐待行为的对象和主体之间具有身份的稳定性和依附性特征,并对虐待犯罪中犯罪主体和对象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在虐待行为的主观构成中,造成他人身体和精神上痛苦来满足控制、压制欲是虐待行为的目的,虐待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虐待的罪过形式。第四部分: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对于专门性虐待罪名进行认定,主要是把握情节恶劣的标准,虐待行为的情节恶劣主要从行为本身、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四个方面进行认定。致人死亡或重伤在不同虐待罪名中所处地位不同。在非专门性罪名认定中,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强制猥亵行为、侮辱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对虐待行为进行刑罚裁量的时候,要谨慎把握缓刑的适用标准,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真诚悔罪,积极悔过,基于恢复家庭伦理关系的考虑,可以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实现罪名之间的刑罚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