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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委托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经营与决策,从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然而,由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诉求不同,企业所有者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则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出现了二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利益冲突,经理人拥有企业的经营权,而且随着经理人权限的逐渐膨胀,代理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股权激励机制被认为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其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赋予经理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其参与企业决策、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将自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从而起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目的。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且起步较晚。2005年底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逐渐走向全流通,为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我国上市公司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对股权激励的探索,这种管理层与股东双赢的激励方式很快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作为在国外发展已经很成熟的激励机制,引入我国后是否发挥了提高企业业绩和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对股权激励的有效性的研究。本文在对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基础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别从总体实施状况和股权激励契约结构两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在实证研究阶段,选取了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以后2010~2013年我国沪深两市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通过两阶段实验法来检验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第一阶段利用SPSS提供的配对样本均值T检验,研究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降低了代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在第二阶段的多元回归分析中加入相关变量,研究股权激励方案中不同要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最后,本文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泸州老窖作为案例进一步探讨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分析其方案的合理性,并且与同行业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泸州老窖的股权激励方案取得了正向的效果,其方案设计有可取之处,为我国其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