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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款规定在我国刑法学界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因为其是对正当防卫条款的补充规定,在这款规定的几种不法侵害情形下防卫没有过当的结果,是一种无限防卫。条文里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在刑法分则中都有明确的罪名对应,但是“行凶”却没有独立的罪名与之相对应。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并列,应当是与这四种行为性质相似的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行凶”的含义,对于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行凶”的含义特征以及相关外延问题进行分析和厘清,旨在为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认定“行凶”行为提供借鉴。关于绪论部分,介绍我国将特殊正当防卫写入刑法的背景,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行凶”行为认定的现状,以及对于明确“行凶”的内涵和外延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什么研究意义,并且会提出笔者关于研究“行凶”问题的兴趣所在和创新之处。第一部分,作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有限的。通过对比“行凶”在生活场域中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体系中的含义,得出应当对“行凶”加以科学限定的结论,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对其不加以限定,又不能对其作出过多限定。第二部分,归纳“行凶”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的争议。通过总结自1997年《刑法》将“行凶”写入法律条文中以来主流学说对“行凶”认定标准的研究成果,分析各个理论的合理之处以及不合理之处,从而为笔者之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总结“行凶”认定的司法标准。将会选取近二十年左右时间内不同阶段司法实践在认定“行凶”的过程中采取的是何种学说,并解析不同学说在横向和纵向上对司法实践判断的指向意义,之后对这些现象做出深入的分析,以此来对“行凶”认定标准的判断标准做出说明。第四部分,提出“行凶”认定的应有标准。通过对“行凶”应当具有的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主客观违法性论和结果无价值以及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对这些特征加以说明,还有防卫人视角之考量,并结合近期的热点案例对这些特征进行进一步诠释。第五部分,对无责任能力者“行凶”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按照前述思路对无责任能力者的“行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最后对笔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归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