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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存在着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的区分。行政审判实践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方法、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方法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