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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的政权构架中,法律和政治并没有明显的区分。审判者也可以随时越俎代庖,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这就是所谓的“覆审”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地实现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但这种机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沉重的,民事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解决,为了彻底消除“覆审制”对现代民事诉讼造成的消极影响,一方面,我国应系统、全面地学习并引进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再审程序的各项制度性规定;另一方面,尽管很困难,但国民也应努力以“有限再审、有限救济”之现代法意识置换那种“恣意覆审、无限申诉”的落后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