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通创长度测量的难点及解决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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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在法医学鉴定中测量贯通创创道长度的难点,重点阐述了通过游标卡尺测量贯通创的原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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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例由于焦虑和抑郁障碍自杀的医疗纠纷案件,死者家属提出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医方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经法医鉴定,在没有明确是否有原发病因的情况下,医方将该患者收住院诊治,准备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按神经内科护理常规执行,并嘱留陪护人员一名,已尽到相应的护理责任,符合护理规范。该患者有焦虑、失眠等症状,同时有厌食、恶心症状,结合患者为中年女性,需排除器质性
本文综述了对颅脑损伤的正确诊断,明确其成分机制、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和伤病鉴别,对于临床法医学研究具有重大意义。CT作为临床影像学检查手段,是我们能够正确诊断颅脑损伤所依赖的最重要的客观方法。由于受外力作用的程度、着力点的部位不同,颅脑损伤的程度也不同。颅脑损伤包括头皮损伤、颅骨损伤、硬膜外和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损伤等。就在法医实践工作中部分颅脑损伤的CT学诊断,结合实际工作予以简单论述。
本案中被害人伤情评定的关键是颅脑CT片的影像学诊断,除此之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脑挫裂伤的诊断标准,包括:头部外伤史;原发性意识障碍;局灶症状和体征。本案中结合询(讯)问笔录及查体所见,被害人头部外伤史明确,但没有出现意识障碍、局灶症状与体征,故在被害人没有典型临床症状的情况下,评定脑挫裂伤需要谨慎。在本案的阅片中,伪影的出现是导致错误鉴定意见的重要因素。该伪影是部分容积效应产生的。所谓部分容积效应:
颅脑外伤是人体损伤中最常见的一种严重损伤,在日常法医伤情鉴定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充分了解各种影像学检查方法在显示颅脑损伤征象时的灵敏性和特异性及能否熟练地掌握颅脑外伤影像学诊断对于法医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随着医学影像学技术的发展,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会越来越重要,因此,法医工作者学习和掌握新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和诊断技术势在必行。
本文研究了用一名法医工作者的视角看待和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出尽管新标准对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一一予以了克服,但很多基层法医工作者经过一段时匡间的实际应用后,仍然觉得新标准存在诸多问题。新颁布的法律也好,行业标准也好存在一些问题也很正常,新标准只有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进行及时的修订才能逐步完善,但作为一名基层法医鉴定人员,必需坚持现有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如果想用好现有的标准,必需要用
头部或颈部外伤后迟发出现的缺血性脑血管病变,其主要病变原因系外伤后血管内膜损伤所致,颅内血管被过度牵拉扭曲,引起血管内膜的损伤,继发血管病变和血栓形成,或导致血管内膜与外膜分离,在血流冲击下形成夹层血管瘤而引起血管闭塞。另外,外伤后脑内微循环功能障碍和血液粘滞性增高,亦可为促发因素。血栓形成或夹层血管瘤形成,均可使该血管供自血范围内的脑组织血供急剧减少,至脑血管发生闭塞,则该血管供血区的脑组织则发
《新标准》在总结原标准的缺陷的基础上吸收了医学最新成果,对原标准给予了全面修订,删除了原标准中不宜使用的条款,完善了原标准中有瑕疵的条款,补充了原标准中遗漏,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及严谨性。《新标准》尽管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了原标准中有瑕疵的条款,补充了原标准中遗漏,但他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新标准》的制定与发布,是我们法医领域的一件大事,无论其本身存在什么样
本文对颅内出血、肌腿损伤鉴定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对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重伤二级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此项标准的执行往往受医院住管医师的责任心和主观意识影响很大。病历记录中仅记载了意识模糊,烦躁不安,对光反射迟钝,神经系统四肢肌张力不高,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以上症状与体征与重伤二级5. 1.2h条标准相差甚远,而手术中见出血量达90m1,这种出血量应该
本文分析了早期妊娠枯萎卵的形成原因,经鉴定认为,本案例周某虽然左侧腰背部可见擦挫伤,依据案情被鉴定人腰背部外伤史明确,但损伤后立即行腹部B超检查其卵细胞系枯萎卵,依据医院病历及B超检查认定其损伤前卵细胞枯萎系自身因素,与本次外伤无关。本次外伤致左侧腰背部可见2条分别5.0cm×2.0cm, 5.2cm×2.1cm的擦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符合第5.11.4a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新标准中对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定义,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对鉴定标准及释义中的某些未能明确的条款进行了解读。1、一起案件中多名行为人加害致一人多处损伤鉴定的理解;个人认为若系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的损伤结果作评定,而不宜分开评定。2、关于攻击性损伤鉴定原则的理解;伤程度评定,必要时可作损伤机制分析。对于攻击他人时造成的自身损伤(攻击性损伤),不作损。3、休克鉴定原则的理解;休克的鉴定须结合损伤基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