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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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图形用户界面从产生开始就因计算机技术的提升而得到迅猛发展,其法律保护的形式因产业利益的需求而呈现不同的变化。2014年我国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首次提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17年4月1日新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具体针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任何修改。在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成为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规章依据。图形用户界面是产品的局部设计,整体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与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性创新不能契合。在我国专利法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背景下,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有待理论的梳理和论证。本文立足于图形用户界面和局部外观设计的基础理论,面向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全面探讨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除引言外,全文共七章,十七万字。第一章界定图形用户界面和局部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是以图形图像方式显示的系统与用户的操作接口。作为人机交互接口,图形用户界面因计算机而生,因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图形用户界面一般采用计算机隐喻的方式进行设计,可以实现良好的用户体验。虽然我国现行专利法暂时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但是专利法修改草案已经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局部外观设计是产品局部的由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构成的二维或者三维外观、装饰设计,是产品不可分割且不能单独销售的局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个国家的制度、文化、价值观念不断融合,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专利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已经闯入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第二章分析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图形用户界面是技术的产物,在“世界图像时代”,图形用户界面以简洁、直观、便捷的方式传输信息,可以达到良好的人机交互。优秀的图形用户界面能以其良好的用户体验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促进产品的适销。为了促进产品销售,获得竞争优势,各个企业争相创作能吸引消费者喜爱的图形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在产业利益的驱动下而产生并不断加强。图形用户界面凝聚了设计师们大量的智力劳动,是其人格意志的集中体现。为了鼓励创造,激励更多的设计师创作出更丰富的图形用户界面,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法律保护有其合理性。第三章阐述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优越性。图形用户界面最早采用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保护要抽象出思想,排除其不受保护的要素,权利保护也仅仅只是针对单个要素的保护,其保护效力十分有限。图形用户界面采用隐喻的方式进行设计,一般会指代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不具有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保护的路径无法给图形用户界面提供有效的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方式,容易使侵权人因为界面相同但技术特征不同而不构成侵权,当整体外观设计与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性创新不相符时,传统的的知识产权都无法为图形用户界面提供充足、有效的法律保护。恰相反,局部外观设计与图形用户界面能够达成本质的契合,可以减小外观设计授权的难度,扩大保护的范围,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因而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具有优越性。第四章阐述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特殊性。外观设计是整体的装饰性特征,装饰性、新颖性、区别性是图形用户界面可获得局部外观设计权的实质要件,装饰性是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本质体现,新颖性和区别性是图形用户界面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备要件。除了实质要件外,图形用户界面要获得局部外观设计授权,还需要满足其特别的形式要件。不同的名称、虚实线结合等特别申请方式都直接决定了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权的授权及其权利的保护范围。若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发生冲突时,只要没有违反实质要件,也可以留待申请人与审查员、法官充分辩论,于实践博弈中留存图形用户界面发展的空间。第五章探讨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依附产品的特殊性。传统的物理世界,外观设计必须要符合产品的固定性要求。图形用户界面将外观设计引入互联网世界,对图形用户界面所附产品提出了挑战。美国基于实用主义考量,灵活地界定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范围。欧盟外观设计类同于版权,可以完全虚化外观设计所附的产品。日本严格限制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所形成的困扰致使日本屡次修改法律,不断扩大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范围。韩国得益于宽松的产品范围,其图形用户界面相对丰富。台湾地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产品的确定方式,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可以是显示屏,也可以是实体的物品。基于域外法的借鉴,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能够可视化,并可以被适用于产业利用,动产和不动产都能够成为外观设计的产品。现阶段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是显示屏、显示面板等屏性媒介产品,不排除当事人自行选择物品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第六章讨论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核心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而非产品。一般消费者作为授权和侵权判断的统一主体,在进行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应当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关注图形用户界面任何装饰特征给整体视觉效果所带来的影响。在侵权判断确定后,按照外观设计的特性和吸引性作用,侵权行为者应当以其产品的全部利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不具有“全部利润规则”适用的条件,基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界定和我国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司法传统,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侵权损害赔偿额仍然应按照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第七章阐述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首先,应当坚持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将外观设计从专利中脱离出来,增加局部外观设计权,建议图形用户界面以局部外观设计专有权保护最为适宜。其次,应当以产业驱动的思路进行审查和授权,关注产业的利益,删除对“平面印刷品”不予外观设计的限制,废除“非冲突性”的授权要件。随着外观设计创作水平的提高,甚至可以虚化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所附的产品,产品将不再是授权和侵权判断的前提。最后,坚持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删除对侵权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限定,增加使用权,延长保护期限;同时,对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权进行权利限制,如功能性设计排除保护、个人使用、先用权及临时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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