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犯财产罪对象的变化反观我国刑法观念的变迁

来源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olcool123456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法由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发生了转变,这一转变对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立法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作出了扩大规定,从传统的有体物、无体物扩大到了财产性利益,从而实现了刑法对新型财产的保护。本为将以盗窃罪为视角,以盗窃罪对象的具体变化为主线,反观30年来我国刑法观念的变迁。
其他文献
潮汕地区距离省会中心城市较远。经济相对落后,形成容易被忽视的断层,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社会事业滞后,农村的各种利益冲突复杂化,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本文通过对潮汕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实地调查,总结分析其特征及原因,并以基层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为切入点,引进治理理论,从政府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职能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如何预防与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以提升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
近年来农村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导致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深刻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加快建立与完善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联动机制,构建跨区域的府际合作治理模式,积极探索地方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合作互动模式是有效防治与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实选择。
功能性便秘是肿瘤晚期患者常见临床伴随症状,部分患者便秘顽固难除,中医辨证可责之于气、血、津、液、精五大基础物质的耗伤,以及脏腑功能的失调,从而导致大便秘涩,久病耗损为劳,治疗上可参考《金匮要略·血痹虚劳病脉证并治》。从虚劳论治肿瘤晚期功能性便秘,倡导"《千金翼》炙甘草汤"加减化裁,奏益气、温阳、滋阴、养血等功效,补益五大基础物质,改善虚劳体质,从而达到改善功能性便秘的目的。
1999年初,国家民政部宣布在全国城市中选择北京西城区、石景山区、杭州下城区、青岛市南区和四方区、石家庄长安区、重庆江北区、海口振东区、沈阳沈河区8城市的9个区为试验区,探索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与形式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和模式的工作己经全面展开。随后南京、深圳等城市也积极探索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本文介绍了南京淮海路、北京鲁谷、深圳盐田区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并阐述了体制改革的新探索具有政
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应当以部分犯罪共同说为标准,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多元化不断促进国际之间的语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也对我国高校跨文化交际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鉴于我国高校跨文化大学英语教学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创新大学英语教学观念和整合各种教学资源,以创新跨文化大学英语教学理论、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以动态系统理论、图式理论、产出导向理论和建构主义理论等为指导,构建混合式、"一体两翼"式、多模态的教学模式,以实现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和英语应
2008年发生的许霆案使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又一次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热点,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一种法律方法,本文以刑法解释为例,通过梳理法律解释的主要理论和基本方法,旨在分析在中国当下语境中这些理论与方法的可适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引入传统法律解释的视角之外的新的维度——法律解释的立场,并试图通过对法律解释场域中各主体的立场、立场的形成、立场背后隐含的社会和法律意义的分析,
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稳定社会,但另一方面限制甚至牺牲了某个个体或某些群体的自由。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刑法的负作用降低至最小范围,这就要坚持刑法谦抑主义,让刑法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近些年来中国的刑事立法有明显的犯罪化趋势,其中一重要表现就是通过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不断扩大了犯罪圈。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通过评析犯罪圈日益扩大的原因以及影响,阐释作
吴保全案又一次将诽谤罪推向了风口浪尖。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是,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事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法律性质是实害犯。“
以今年最新的两个“示众”刑事个案为例,展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对刑法的刑罚功用的不同认识,重新解读刑事古典学派的两种刑罚正义观(功利论、报应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笔者将对两种正义观进行语义分析,并对其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谈谈自己的理解,并回顾文首的两则个案,揭示权利的救济、权力的正当配置等核心问题,以便为当今司法实务部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