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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是社区矫正五种对象之一,因此,缓刑执行主体的确定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密切相关,后者直接决定了前者。我国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顺利发展,社区矫正目的和任务的实现,都必须依赖于完整、合理的执行体制和机构的构建。根据试点时期社区矫正规范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事实上的执行主体,并且,这很有可能为今后的社区矫正立法所肯定。本文在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非监禁刑执行能力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理论的反思,就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当然同时也是对缓刑执行主体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