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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资源禀赋、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竞争和努力水平等差异,在企业实践中呈现诸多不同特点。本文在Ngo等(2008)基础上,运用Stackelberg博弈建模分析了企业竞争和合作中的成本、竞争努力水平以及竞合关系等问题,得到如下基本结论:(1)国有企业的竞争努力水平与市场份额均小于民营企业,并且和二者的竞争决策顺序无关。(2)从社会责任来看,当国有企业率先竞争时,随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增大,国有企业竞争动力逐渐减弱,而民营企业的竞争动力逐渐增强。当民营企业率先竞争时,民营企业的竞争动力与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始终互为替代。当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较低时,其竞争动力与社会责任互替;当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高时,其竞争动力与社会责任互补。(3)从竞合关系来看,在价格需求弹性充足的情况下,对先行者而言,如果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则自身的竞争努力和合作努力互补,并且自身的竞争努力和对方合作努力互补;如果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轻,则自身的竞争努力和合作努力互替,并且自身的竞争努力和对方合作努力也互替代。对于后行者而言,不论是自身的合作与竞争努力,还是自身竞争与对手的合作努力,二者都是互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