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velopments of the Enforcement of Foreign-related and Foreign Awards in China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effersonv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China has acceded to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since 1986.However,foreign investors remain to be very skeptical on the Chinese courts" willingness to honor its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particularly when the interest of state or a state-owned enterprise is at stake.On the other hand,official and semi-official PRC sources try to assure the public of the Chinese determination torespect the New York Convention.This article intends to present an objective picture of the enforcement status in China,taking into account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supported by empirical evidence.We shall first examine the legal regime for enforcement in China and highlight the unique features with respect to the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reflected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on (Ⅰ).Furthermore,based on an assessment of statistic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hina"s enforcement record (Ⅱ),and a case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decisions at the Chinese courts (Ⅲ),we will make further observations on the enforcement status in China in actual practice (Ⅳ).The paper concludes by urging for further reforms to provide a viable enforcement regime in China (Ⅴ).
其他文献
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国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法律及刑事政策,并对国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及相关做法进行了概述,最后从非刑罚化处置、非监禁化处置、前科消灭制度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和谐社会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运用的立法完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对惩治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均具有指导性意义。“严”是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调,但亦不应忽视“宽”的一面,注重“相济”才能达到最优的反恐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中国反恐基本政策、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间均存在密切联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指导刑法立法,而且对刑事司法也存在指导作用,具体包括依法从重从快、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保障人权等。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至今已经2年多,我国的司法鉴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继续改革来解决。应当进一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化,将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从侦查机关分离出来,统一纳入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通过标准化进行质量控制是解决司法鉴定问题的关键,应当引入IS0/IEC17025标准。应当实现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化;司法
近年来,许多法院努力提高调解撤诉率,把它作为衡量法官工作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其目的在于实现一种以调解占主、以判决为辅的法律解决机制。这项司法政策不利于培育法官对法律确定性的追求,不利于培养法官的法律信仰,将严重削弱法官的依法办事观念。
自改革丌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服务体制经过三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然而,法律服务体制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于法律服务在契约性和公益性上如何侧重,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的多种类型以后如何抉择,法律服务市场化的规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最新修改的律师法作出了相应的回应。然而还有一些问题悬而未决,如律师和公证员以外的法律服务主体何去何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责任?其他相关法律何时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高潮的到来,人们的社会生活与法律服务息息相关,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探讨了在法律服务中法官扮演所扮演的角色。指出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在法律服务中发挥好作用更是法律上、道义上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新《律师法》第十二条正式在法律中确立了早已存在的兼职律师制度,但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兼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具有弥补法学教育实践性、完善律师群体结构以及提升发挥法律人才“沉淀成本”等诸多功能。无论从历史角度、反面角度、正面角度、域外经验角度以及本土角度来看,我国的兼职律师制度都是有存在的广泛空间的。该问题的争论,凸显了法律资源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选择问题、法学
律师作为社会角色的基础来自于律师的社会功能,然而在我国,事关律师职业身份的这一最基本问题并未得到明晰。长久以来在中国,作为维护私权、旨在实现其所代理的客户利益的律师,似乎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并无关联且相去甚远。律师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究竟有无联系?事实上,基于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在很多国家中,除了法律援助这种直接由政府负担的免费的法律服务项目以外,律师无偿公益服务也是一种体现形式。而目前在我国,在
构建一个良好健全的法律服务规制体系,对于维持法律职业的繁荣,保证公众对法治的信赖,保障法律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意义重大。改革丌放以来,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发展迅速,法律服务的规制体系也逐步建立,但从总体上看,尚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法律服务业的需要。英国新近通过的2007年《法律服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了一个独立监督机构的法律服务理事会,使得公共规制和职业团体规制之间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设立了独立的法律
律师业在我国取得可喜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律师职业道德引起的。律师需要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优秀律师必须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需要构建,构建律师职业道德尤其要发挥自律机制和行业规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