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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如何合理配置的争议。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与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配置上不尽合理。当一方当事人或公安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时,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无法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过程当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可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合理配置给当事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这两个不同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