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乏力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强度以刚好达到TRIPS协议第61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最低标准为易。为了解决我国《著作权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需要将《刑法》中有关"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并在《刑法》中规定类罪名——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