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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有关规范还处在初级阶段,“管理性”条文少,甚至没有;“合规性”条文,有,不多;大多属“可采用”性,即:满足目标和功能的一整套最低技术要求。这种较窄的规定,已不适应工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标准创新,可使建筑标准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广泛的适用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除及时进行规范图集的研编,也要完善促进标准提升之机制,建立严而简的评估办法,坚持实践为上,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开辟快车道,为监督提供新手段,为企业、协会发挥作用提供更高水平的平台。为使标准时时起到促进技术发展的作用,消弱其限制发展的负作用,还要有干劲,有热情,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