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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被告人及其家人、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往往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以致被告人的权益未得到应有保障。为了解实际情况,作者拟定了调查提纲对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就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了面谈或者电话访问。作者从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服刑四个阶段对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简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