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普遍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压力。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相比,有三个明显不同的地方,其一是将锅炉压力容器统归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现又将场内机动车辆归入在内;其二是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被列为政府监督的对象;其三是检验机构对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地位和性质都起了很大的变化。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又将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纳入行政许可的项目。使检验机构在思想理念上、法规的认识上和具体的检验工作上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解,更是众说纷纭,不尽相同。本文谈一些肤浅的认识和观点共同商榷、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