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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必须集合各领域的通力合作,法律应对机制的构建必不可少。以往,我们常常将关注点放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基本问题研究上,而未真正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进行认真剖析,找出其目前和未来发展阶段的不足之处,也没有将其和有关经济发展的国际条约进行博弈对比分析,求出共赢规则;更没有在国际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做出完整的法律构架,实现“外部”到“内部”的理性回归,使气候变化的应对能真正落到实处,毕竟京都议定书的实现需要各国见知践行;尽管有必要强调共同但区别原则,但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内部法律实践做起,为温室气体的减排落实真正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