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旧标准对比--鼻损伤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uzhe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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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标准鼻部骨折相关条款,新标准在轻微伤中增加了5.2.5h上领骨额突骨折一项,从而明确了上领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避免了之前因上领骨额突骨折引用旧标准轻微伤中鼻骨线形骨折这一条款的争议;旧标准轻伤条款第十条中,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该条款中对移位明显或是不明显的弹性幅度不易把握,在实践中可能带有主观因素存在,因而易造成随意性,新标准中轻伤二级第5.2.40项明确罗列了鼻区复合骨折的情况,表述内容更加具体化,从而使鼻部骨折有了明确的参照,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参与;旧标准轻伤条款第十条,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该条款中,同样不易把握损伤是否明显影响鼻外形,另外对于鼻功能检查缺乏客观的检查和评定依据,新标准轻伤二级5.2.4n、轻伤一级5.2.3k及重伤二级5.2.2j明确指出了损伤的部位并给出了量化值,使标准更易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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