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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是委托人以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发挥受托人专业管理优势,推进知识产权的权利创造、转化运用、权利维护、代际传承等,是信托制度服务经济发展大局、配合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行动。知识产权事业是事关国家发展创新的重大战略,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信托制度作用是信托产业服务大局的责任与任务。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我管理为主,委托他人管理为辅的模式。这一格局下,不同知识产权管理方法均有不同的缺陷。信托制度是一项具有高度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国外信托服务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托制度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作用。课题研究提出了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体系的设想与实施建议。本报告共有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知识产权信托的概念。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新型权利。在知识产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等);受托人是接受信托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活动的适格主体,它可以是营业性的信托公司、非营业性的法人、公共受托机构,甚至可以是自然人;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由他人管理的几种模式。报告指出,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格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我管理为主、他人管理为辅,这一格局对知识产权事业大而不强、权利转化运用成效不够显著、侵权易、维权难、知识产权权益传承等问题与知识产权自我管理的模式有重要联系。通过制度比较可以发现,现有几种委托他人管理模式的主要缺陷是: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无法依托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知识产权代理和居间都没有扶持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创造的功能;知识产权的居间服务机构没有知识产权维权的功能;知识产权的托管、代理、居间机构都没有知识产权财产权益的代际传承功能。上述功能缺失说明,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非常有必要。第三部分介绍境外知识产权信托的实践。从国际实践看,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工具为权利人提供融资机会的资产证券化活动占据显著地位。借鉴境外成功经验,探索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知识产权信托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以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为视角对知识产权信托的原理和功能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制度可以在财产管理领域发挥专业优势,以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协助权利人进行权利保护,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作出管理、运用、跨代管理、代际传承等特殊安排,实现权利人个性化需求。此外,运用信托原理规范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为权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鉴于知识产权事业的战略地位和部分小微型知识产权权利人遇到的困难带有市场失灵的性质,以体现扶持性公共政策的公共受托人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信托体系的有益组成。第五部分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体系提出了设想,主要是: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是国家坚持创新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努力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创新提供服务是信托产业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根据知识产权的运行规律,可以研究建立信托服务的基本模式,即知识产权权利生成信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托、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信托、知识产权管理传承信托。知识产权慈善信托和公共受托人可以助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改进公共机构扶持知识产权事业的能力。鉴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实践操作中已经运用了信托原理,依托信托原理重新规范法律关系有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全面的保护。第六部分介绍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体系的收益与风险,指出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托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国家战略提供新动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受托人信用风险和知识产权权利自身的风险使知识产权信托的开展受到制约。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存在受托人信用风险;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的估值难和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的特点影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的提升。为化解上述风险,本研究提出,重大且核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一般的知识产权信托资金管理交由监管最严格的营业信托机构负责,受托人在接受信托时要充分调查研究、仔细分析。同时,要对事关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有效性的重大事项作出事先约定。第七部分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体系提出了建议,认为:在我国建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托具有一定的难度,各有关方面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推动创新研究;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由易到难、以点带面地推进知识产权信托活动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奠定依法合规运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