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程序简化制度构建刍议

来源 :中国检察官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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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职权配置,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准确界定“认罪”的基本含义,规范并简化其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规范要广泛吸收参与主体,完善程序启动和协商机制,实现多渠道分流案件,并建立有效的运行制度,以保证简化程序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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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借鉴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大胆引进的同时,绝不能完全照搬,必须正视其弊端,意识到中国现实的障碍,制定改进措施。鉴于此,笔者提出建构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即认罪快速程序。并对认罪快速程序的使用条件及具体流程设计做了阐述。
本文在总结广东省检察机关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探讨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内容与程序,并就司法实践中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文章首先阐述了关于被告人认罪的概念及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构建模式的选择。其次,阐述了当前中国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的现状。最后,对中国特色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的建构提出建议。
笔者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造的基本立场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通过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在双方“知彼知己”尤其是确保辩方对案件全悉的基础上,经过程序法官主持的问罪程序得以分流: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进入刑事简易程序,视案情清楚与否及证据充分与否而分别适用速决程序或者控辩协商程序,简化庭审前的准备与庭审程序中的诸多环节,做到“简者更简”;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进入普通程序,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实体与程序
文章阐述了刑事诉讼简化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法律援助门槛、告知程序、庭审质证、法庭辩论、被害人权利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简化审制度的措施。
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两种程序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两种程序。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和实践意义进行分析,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建立详尽的认罪减刑规则、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等改革建议。
笔者首先分析了中国两简程序运行的优势与存在问题。其次,阐述了重构中国轻罪案件程序体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最后,提出关于中国轻罪案件程序设计的具体建议。
笔者首先阐述了认罪的概念及意义。其次,从全面系统的观念和人权保障的观念出发,指出中国认罪案件处理程序需注意的两个方面。最后,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变更工作机制、证据开示制度、规范认罪案件的量刑等三方面阐述了与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相关的机制建设。
文章首先阐述了国外认罪案件程序的概况。其次,阐述了中国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的法律依据及已经开展的改革尝试。最后,通过分析认罪案件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构想。
笔者通过分析现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制度概况,指出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与不足。针对此,提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