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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平抑社会纠纷尤其是犯罪造成的混乱和无序。缓解社会冲突带来的冲击和震荡,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是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以管制思想和权力支配理念为设计基础的我国传统刑事司法制度,重视通过正当程序和排除合理怀疑来证明被告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强调通过对“已然之罪”施以刑罚来威慑和预防“未然之罪”。但是,这种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必然存在国家权力过度介入与冲突解决的自治性不足、犯罪人权益保护日益得到彰显与被害人权益遭遇淡漠以及注重审判程序开展而忽略罪犯改造效果等结构偏差和功能缺陷,不仅难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也有所背离。
本文沿着协商性司法的路径指引,在刑事司法范畴内引入调解理念,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话和合作,倡导刑事诉讼从追求合规范性的非合意权威裁判向合社会效果的合意性裁判的转向,力图在高效率的基础上谋求裁判结果的可接纳性,从社会满意(合目的性)的角度获得制度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刑事处理机制由“阶层模式”向“协作模式”转化,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有效率。但是,笔者也不无担忧,在当前司法理念及配套制度尚不尽如人意的前提下,构建刑事调解制度,恐怕只能是一种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理想主义,是一种不甚理想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