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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民事诉讼法修订案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的保留,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方案不是仅仅从司法原理出发就可以作出选择的,还必须同时关注这一制度的利用者的需求和特点。从切断再审制度与信访的连接入手,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制度,实现缩小对当事人涉诉信访的制度供给的目标;同时保留信访的意见表达功能,通过对法官的行为监督,促进裁判公正,以间接满足当事人追求实体公正的需求,实现政治参与同司法监督的结合,是比较妥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