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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的惩罚机制必须将行政罚与刑事罚作有效衔接,这样才能全面评价食品犯罪。食品犯罪行政罚与刑事罚衔接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合并适用,以及刑事罚优先适用;而食品犯罪行政罚与刑事罚衔接的具体方法和适用程序则要按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启动的先后区别讨论;食品犯罪执法主体关系模式的设定要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相互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