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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转至地方、从融资走向监管是地方金融监管权重返本位的两种呼唤,而其在归位路上又遭遇了"GDP中心主义"指引下地方政府财政功能金融替代和"央地"金融监管权责划分现行方案所致"恶性循环"的双重羁绊。重新调整"央地"在财税、金融等重要经济领域的权责配置实乃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然而,在"央地"经济权力结构在短期内无法获得协同推进的情形下,如欲单独实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融资、轻监管,重审批、轻监控"观念与行动方式的转变,须建立防止地方金融监管权被干预或滥用的程序控制机制,并确立中央督察式的省以下垂直监管体制,同时通过社会权力的引入来弥补中央政府与地方民主监督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