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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于1908年颁布的《保险合同法》是陆上保险统一立法的先驱和集大成者,该法对日本、瑞士、瑞典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具有深远影响。2008年1月1日德国新《保险合同法》生效,这次改革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改动,在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百年历史上还是头一次。与旧法相比,20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在保险人建议义务与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与支付保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的相关规定都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针对责任保险、运输保险、人寿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进行了相关修改完善。上述修改使德国《保险合同法》的体系框架更加科学,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吸收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