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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扩散导致进入我国诉讼领域的案件呈井喷状态,并具有突发性、群体性、传递性、极端性的特点。为此,全国各级法院迅速出台一系列措施以应对危机.不少学者亦提出质疑的观点.从行为类型化角度考察,破产重整的审理是危机状态下司法行为的典型代表,以拯救企业为首要目标回应危机状态下的经济形势.从行为目标角度考察,危机的不确定性特点需要司法以能动性方式回应,并以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新生社会关系的正统性确认等为优先的行动目标。从行为标准角度分析,司法能动性有其传统的和现代的理论基石,而在危机状态下,能动司法更应把握行为主体、内容和程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