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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既是国外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又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破产审判现实需要选择的结果,本文从二者在管理人职能、特征、任职条件等方面情况的介绍出发,简要展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吸收借鉴外来制度的表现和自己特色,并着重论述了保留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做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纯属个人一管之见,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