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自杀条款研究

来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ck8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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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之内的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笔者建议保险法第44条中的“自杀”,系指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受益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于投保时不存在自杀骗保意图的,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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