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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陆源条例》)是1990年制订的,落后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现行版本9年.由于历史的原因,《陆源条例》未能全面体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其中包括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随着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已逐步走向成熟,在《陆源条例》中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既是控制海域污染的需要,也是落实相关法律和公约的要求.鉴于我国实施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已经具备,建议尽早对《陆源条例》进行修订并补充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