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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财税法理论,多从国家本位的立场阐述税收,把税的征收与使用割裂开来研究,而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当论及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时,或者语焉不祥,或者毫无涉及。作为“租税国家”,纳税人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所缴纳的税金享有终极所有权,理应对税金如何安排使用享有监督权。而现行行政诉讼法秉持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是排拒纳税人诉讼的,关闭了对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司法救济之门。纳税人诉讼昭示将“纸面上的法律”转换为“运行中的法律”或者“诉讼中的法律”,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提供了诉讼机遇,从积极的立场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